〔十九届〕第33号
《崇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》已由崇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5月28日修订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崇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2026年8月1日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,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,维护国家法制统一、尊严和权威,依法履行人大监督职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》《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、审查、处理、纠正、督促落实等工作,坚持有件必备、有备必审、有错必纠、务实管用原则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,是指本县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,涉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,具有普遍约束力、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;不包括内部工作制度、人事任免、请示批复、具体事项处理决定等文件。
第四条 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,坚持依法审查、公开透明、协同高效,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、尊严和权威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条下列规范性文件,制定机关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,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:
(一)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决定、命令、规定、细则、办法、通告等规范性文件;
(二)县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履职工作的规定、办法、细则等规范性文件;
(三)县人民法院、县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、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;
(四)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、决定等规范性文件;
(五)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。
第六条报送备案应当提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。纸质文件装订成册,一式五份;同时报送条文依据对照表。电子文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。
第七条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责任制,明确分管领导、经办机构和专人负责,按时保质报送备案;每年1月31日前,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、修改、废止目录清单。
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统筹领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,研究审议重要审查意见、处理意见和撤销议案。
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、登记、归档、审查意见转交及向社会公开等工作;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法工委)是备案审查工作机构,具体负责形式审查、分送、综合审查和协调工作;县人大常委会相关专(工)委员会(以下简称相关专(工)委)按照职责分工,负责规范性文件实质性审查工作。
第十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、适当性审查,确保审查质效。
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:
(一)是否符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、决定;
(二)是否符合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市县委工作要求;
(三)是否超越法定职权,违法设定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,擅自减损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;
(四)是否与本级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相抵触、不一致;
(五)是否违反法定制定程序、制定依据缺失;
(六)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公序良俗,不符合比例原则;
(七)是否存在脱离实际、盲目出台、难以落地、加重基层负担等形式主义问题;
(八)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形。
第十二条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、调研座谈、征求意见、专家论证、第三方评估等方式,广泛听取人大代表、基层群众、行业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。
第十三条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,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主动审查;特殊情况需延长的,经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,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。
第十四条法工委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按照职责分工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相关工委审查;难以归口的,由法工委协调相关工委共同审查。
第十五条相关工委对接收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实质性审查,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反馈书面审查意见;特殊情况需延长的,经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准,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。
第十六条经初步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、不适当问题的,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与制定机关沟通对接、交换意见,指出问题、说明依据,督促自行纠正。
第十七条制定机关认可问题并同意修改、废止的,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修改、废止并书面反馈办理结果,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跟踪闭环落实。
第十八条制定机关拒不纠正、逾期不反馈,或者经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,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形成书面审查报告,提请主任会议审议。
第十九条主任会议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撤销的,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议案,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撤销或者责令修改废止的决定。
第二十条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查处理决定、撤销决定,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监督。
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、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问题的,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,写明文件名称、存在问题、理由依据和修改建议。
第二十二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审查建议后,应当及时登记研判,十日内决定是否启动审查;不予启动的,向审查建议提出人书面说明理由。不属于本级审查范围的,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审查建议提出人。
第二十三条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价内容,健全报备监督机制,常态化开展督促检查,严格落实报备责任,杜绝瞒报、漏报、迟报、不报情形。
第二十四条对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备案、拒不配合审查、拒不落实整改意见的单位,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约谈提醒、书面通报、专项询问、质询等方式督促整改。
第二十五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,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,并向社会公开备案审查目录和工作开展情况,主动接受监督。
第二十六条健全备案审查联动机制,加强与县政府、县监委、县法院、县检察院及各乡镇人大协同配合,完善信息共享、移送处理、联合审查、整改闭环工作机制。
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未明确的事项,依照《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》办理。
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。
关于《崇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(修订草案)》
的起草说明
——2026年5月28日在崇阳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
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
主任、副主任、各位委员:
我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,现就《崇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修订草案》)作起草说明。
现行《崇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现行《办法》”)2014年4月10日经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施行。现行《办法》施行以来,对规范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、维护法制统一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、上位法律法规修订完善,以及我县人大监督工作实践发展,现行《办法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,亟需修正。
一是上位法有新规定。近年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》先后修订,《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,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,对备案审查的范围、程序、标准、机制等提出了更全面、更严格的要求,我县办法需对标上位法同步更新,确保法制统一。
二是备案范围需拓展。现行《办法》仅将县政府、乡镇人大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,未覆盖县监委、县法院、县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,与当前“一府一委两院”监督全覆盖的要求不符,存在监督空白,需补充完善备案主体。
三是审查机制需完善。现行《办法》规定的审查期限、职责分工、处理流程等较为原则,部分条款与工作实际脱节,如报备期限过短、审查分工不清晰、纠错机制刚性不足、督促落实措施缺失等,导致实践中易出现报备不及时、审查质效不高、整改不到位等问题,需细化程序、明确责任、强化刚性约束。
四是工作要求需升级。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强调“有件必备、有备必审、有错必纠、务实管用”,要求坚持党的领导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、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,现行《办法》的制定目的、审查标准等未充分体现这些新要求,需修订完善以契合新时代工作导向。
综上,修正现行《办法》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,是完善人大监督机制、填补监督空白的现实需要,是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、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举措,十分必要且紧迫。
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,2026年 3 月启动现行《办法》修正工作,严格遵循“依法依规、贴合实际、务实管用”原则,有序推进起草工作。
一是成立专班、明确任务。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,常委会办公室、相关专(工)委参与,成立修正工作专班,制定工作方案,明确时间节点、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,确保修订工作有序推进。
二是对标上位、梳理依据。全面梳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》《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精准把握上位法修订要点和核心要求,确保《修订草案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。
三是总结经验、征求意见。系统总结我县12年来备案审查工作实践,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;广泛听取县“一府一委两院”、乡镇人大、人大代表及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,凝聚共识。
四是起草初稿、反复修改。结合工作情况和各方意见,起草形成《修订草案(征求意见稿)》,书面征求县“一府一委两院”、常委会各专(工)委、乡镇人大意见,共收集意见建议21条,逐条研究吸纳,反复修改完善,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,形成本次提请审议的《修订草案》。
《修订草案》共七章二十八条,较现行《办法》(十八条)新增十条、修改十八条,主要修订内容如下:
1.明确制定依据。新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《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》(修订后)作为制定依据,契合上位法更新要求。
2.细化制定目的。增加“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,维护国家法制统一、尊严和权威,依法履行人大监督职责”表述,强化宪法法律实施和人大监督导向。
3.完善定义界定。明确规范性文件“不包括内部工作制度、人事任免、请示批复、具体事项处理决定等文件”,避免概念混淆,精准界定审查对象。
4.确立工作原则。新增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,坚持依法审查、公开透明、协同高效”原则,凸显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的政治属性和法治要求。
1.拓展备案范围。将县监委、县法院、县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,实现对“一府一委两院”规范性文件监督全覆盖。
2.延长报备期限。将报备期限由“自公布之日起 10 日内”调整为“30日内”,兼顾工作效率与实际可操作性,避免因期限过短导致报备不规范。
3.细化报送要求。明确纸质文本一式五份、电子文本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;新增“制定机关建立报备工作责任制,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”要求,压实报备责任。
4.新增年度清单报送。保留并细化“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、修改、废止目录清单”要求,强化常态化管理。
1.明确统筹领导主体。规定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统筹领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,研究审议重要审查意见、处理意见和撤销议案”,强化顶层统筹。
2.细化工作机构职责。明确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、登记、归档、公开等工作;法工委作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,负责形式审查、分送、综合审查和协调;相关工委负责实质性审查,厘清职责边界,避免推诿扯皮。
3.新增审查质效要求。明确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、适当性审查,确保审查质效”,强化审查质量导向。
1.扩充审查内容。审查事项由6项增至8项,新增“是否符合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市县委工作要求”“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公序良俗,不符合比例原则”“是否存在脱离实际、盲目出台、难以落地、加重基层负担等形式主义问题”,契合新时代审查标准。
2.优化审查方式。新增“调研座谈、征求意见、专家论证、第三方评估”等审查方式,广泛听取各方意见,提升审查科学性和公信力。
1.延长主动审查期限。主动审查期限由“10 日内”调整为“三个月内”,特殊情况可延长三个月,保障审查工作充分开展。
2.细化分送与反馈时限。明确法工委5日内分送相关工委,相关工委30日内反馈书面审查意见,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,规范流程、提高效率。
3.完善沟通纠错机制。新增“初步审查发现问题的,及时与制定机关沟通对接、交换意见,督促自行纠正”;明确制定机关认可问题的,30日内完成修改、废止并反馈,实现闭环管理。
4.强化刚性纠错措施。规定制定机关拒不纠正、逾期不反馈的,提请主任会议审议;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撤销的,依法提出撤销议案,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,增强监督刚性。
5.规范审查建议办理。整合原分散条款,明确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、公民可书面提出审查建议,备案审查工作机构10日内决定是否启动审查,不予启动的书面说明理由,保障社会监督渠道畅通。
1.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价。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价内容,强化考核导向,压实工作责任。
2.新增督促整改措施。明确对未按规定报备、拒不配合审查、拒不落实整改意见的单位,可采取约谈提醒、书面通报、专项询问、专题质询等方式督促整改,提升制度约束力。
3.强化年度报告与公开。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向常委会会议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,向社会公开备案审查目录和工作开展情况,主动接受监督。
4.健全联动机制。新增“加强与县政府、县监委、县法院、县检察院及各乡镇人大协同配合,完善信息共享、线索移送、联合审查、整改闭环工作机制”,凝聚监督合力。
1.明确上位法衔接。规定“本暂行办法未明确的事项,依照《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》办理”,确保与上位法无缝衔接。
2.明确解释主体与施行时间。规定“本暂行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”,规范解释权限和新旧制度衔接。
《修订草案》将县监委、县法院、县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,主要基于三点考虑:一是符合宪法法律关于人大监督“一府一委两院”的规定;二是县监委、县法院、县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,具有普遍约束力,需接受人大监督;三是对标上位法,实现监督全覆盖。同时,明确排除内部工作制度、人事任免等文件,避免过度扩大审查范围,聚焦核心监督事项。
《修订草案》适当延长报备、审查期限,主要结合我县工作实际:原10日期限过短,部分制定机关难以按时完成报备准备,审查机构也难以充分开展审查工作;延长后期限既符合上位法规定,又兼顾工作实际,保障报备质量和审查质效。同时,设置延长期限审批程序,避免无限期延长,平衡效率与质量。
《修订草案》强化纠错机制刚性,明确沟通督促、主任会议审议、撤销议案提请等全流程措施,旨在解决实践中“纠错难、整改不到位”问题。坚持“有错必纠”原则,既保障制定机关陈述意见、自行纠正的权利,又明确拒不纠正的法律后果,维护人大监督权威和法制统一。
《修订草案》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,对上位法已明确的内容,如审查标准、撤销权限、解释主体等,均作出一致规定;对上位法未明确的细节问题,结合我县实际作出补充规定,确保《修订草案》合法合规、务实管用。同时,明确未明确事项适用省条例,避免制度空白。
以上说明连同《修订草案》,请予审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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